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版)及其解释,焚烧飞灰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焚烧飞灰产生单位仍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我省目前已开通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app.gdep.gov.cn/gdgfqy/login),产生单位可通过平台生成和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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